上交所对ST葫芦娃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
上交所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刘景萍,时任财务总监于汇,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予以通报批评。
6月24日晚间,ST葫芦娃(605199.SH)发布公告,上交所对ST葫芦娃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: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,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,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值,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亏公告,迟至2025年4月23日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,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2024年4月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股票上市规则》)第2.1.1条、第2.1.7条、第5.1.1 条、第5.1.10条等有关规定。鉴于相关违规事实和情节,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,根据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第13.2.1条、第13.2.3条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——纪律处分实施标准》等有关规定,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: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刘景萍,时任财务总监于汇,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予以通报批评。
上交所表示,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》,请公司及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(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)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,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,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,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,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。请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,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。
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,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、法规和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的规定规范运作,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;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、勤勉义务,促使公司规范运作,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。